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022/6/29 10:59:11

       从昨天开始,安吉市民都在关心安吉疫情的防控情况,好消息是,昨天和今天针对安吉县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人员的首轮和第二轮核酸检测,全部采样经检测均为阴性。

 

         我们同时还注意到,安吉县公安局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

       安吉县公安局通报的信息显示,谢某在明知其家属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的情况下,未遵守防控规定和措施,仍旧驱车从省外高风险地区封闭小区驾车回安吉,可能引起本次安吉县新冠疫情社会传播风险,应当依据刑法三百三十条规定,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也许有小伙伴会发出疑问,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什么谢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该法律条文我们看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因为某些具体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刑事犯罪。谢某的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因此,安吉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调查谢某,符合法律的规定。

       针对当前新冠疫情状况,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执行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带星人员及时落地检测、及时向社区报备等措施,以便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分级管控,降低传播风险。

       最后,向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你们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