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安 吉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523破14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安吉赛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5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赛康公司管理人。赛康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409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507791、18157266287联系人:李卓鑫)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赛康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