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初,张某因开店需要,与李某商定由李某为其安装展柜数个,材料从李某处购买。展柜全部安装完并交付使用后,张某在擦拭展柜玻璃时,不慎被展柜的铝合金包边割伤,经医院诊断,张某构成尺神经断裂、尺动静脉断裂等伤情。治疗终结后,张某就该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2万余元。
【律师点评】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州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构成法律关系的竞合,一为承揽合同关系,二为侵权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李某提供材料并按照张某的要求(展柜的规格、样式等)为其加工展柜,虽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但并不影响承揽关系的成立。因此,李某应当按照定作人(张某)要求的规格及质量等完成相关工作,还应当向定作人交付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成果。而李某交付的展柜存在铝合金切口外露的安全隐患,故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就后者而言,李某加工并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与张某手腕被割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诉讼。本案的张某选择了侵权责任之诉。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